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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 两名外地人在江山某鱼塘偷钓了6条鲫鱼被判赔偿2000元

  • chaichai40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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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表于:2015/10/22 11:12:07
  • 来自:浙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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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 邓亮 通讯员 汤甜甜)市面上,一条普通鲫鱼大概10块钱一斤,鲤鱼的价格也差不多。可外地人小江(化名)和小峰(化名),在江山市坛石镇钓了6条鱼之后,却付出了2000元的代价。
记者了解到,这两人属于未经鱼塘主人同意私自钓鱼,警方认为两人被发现时,虽然鱼没有拿走,仍属于盗窃未遂,至于2000元赔偿,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。
路边偷钓了6条鱼
小江和小峰都是外省人,两人都是货运司机,给浙江老板跑运输。
10月8日清晨5点,两人驾驶大货车抵达江山,途经江山市坛石镇205国道边老收费站处时,看到了一口鱼塘。因为大清早等着卸货,闲着也是闲着,将货车停在路边后,小江拿出了随车携带的鱼竿,与小峰一起到鱼塘钓起了鱼。两人运气不错,没多久就钓到了6条鱼。这时,鱼塘老板徐先生过来喂鱼,发现了他们两人在偷钓。
“我们不知道这个鱼塘有主人,看到他来了,我们也知道是自己不对,愿意赔钱。”小江说,但鱼塘老板的要价实在太高,“一开口就是3万。”
因为各自所说的价格差距实在太大,徐先生报了警。
“我们愿意出3千,他不同意。”小江说,当时自己也准备报警遭遇敲诈,“正好那时候警察来了。”
对于开口要3万的事情,徐先生矢口否认,“我要3万他们会给吗?这口鱼塘经常有人跑来偷钓,他们俩被我发现之后,态度也很恶劣,觉得钓几条鱼有什么了不起的。”
最终赔偿2000元
“他们两人未经允许和付费,私下钓鱼属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,符合盗窃罪的界定。”江山市坛石派出所办案民警说,5条鲫鱼、1条鲤鱼称过之后,重量为5.95斤。
“因为6条鱼的市值也就几十块钱,而他们偷钓的行为被及时发现,鱼也没有拿走,属于盗窃未遂。”办案民警表示,根据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》第135条第1款第5项,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
因此,小江两人的偷钓行为虽构成盗窃,但涉案金额比较小,情节轻微,又属于盗窃未遂,派出所决定对两人不予处罚,进行了批评教育。
徐先生不满意,小江两人为了早点息事宁人,与徐先生协商之后,赔偿了徐先生2000元钱,徐先生写了一封谅解书。
-各方观点
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国平:这两人未经鱼塘主人同意钓鱼,这行为肯定不对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,派出所所作出的决定是对的。
被发现后,给鱼塘老板造成损失的,也应当赔偿损失。但两人是不是要给予2000元的赔偿,应该双方协商同意。
在这个案件中,在钓上来的鱼没拿走,数量也不多的情况下,鱼老板让赔2000元的行为并不妥。因为赔偿应当是赔偿实际损失,不能是像罚款一样来赔偿,应该有个度。除非鱼老板能证明,这两人以前也曾偷钓过,这样要求赔2000元还说得过去。
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涤中:按照我国法律法规,派出所做出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可依,有法可查的。但农村里对于盗窃行为不能容忍,有些专门针对于盗窃举止的乡规民约,盗窃者被发现后,要进行处罚。以前我在农村的时候,有人偷窃十几个橘子被发现后,把他家里的一头猪杀掉了,村里每家每户都分了猪肉。从民事赔偿方面来说,这个价值显然高于橘子的价值,肯定是讲不通的。但从乡规民约的角度去看,这是对盗窃行为的一种惩处,目的是为了告诫大家不要去偷。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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