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民政部网站消息,10月17日,国家标准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》已完成征求意见稿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《征求意见稿》要求养老机构应提供电话、网络等通信服务,需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。此外,应为临终老人提供安宁服务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、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、服务评价与改进,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。要求养老机构应持有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、食品经营许可证书。内设医疗机构时,应持有医疗机构许可证书。养老机构应建立与养老服务相关的服务管理体系,包括但不限于:安全管理制度与应急预案、服务规范、岗位工作规范等。
《征求意见稿》要求,为满足老年人身心发展需求,有计划地开展有关教育、学习、培训等方面的咨询、解答、中介等服务内容的活动。通过各种有效措施,消除或减轻老年人身心、社会功能障碍,达到和保持生理、感官、智力、精神和社会功能的活动。为临终老年人提供姑息治疗、护理、生活照料、社会工作、心理慰藉、伦理支持、后事处理及对家属的心理抚慰和精神支持的活动。
此外,该标准对养老机构服务人员提出要求,要求所有提供服务的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持证上岗,并掌握相应的知识和技能。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建立专业技术档案,定期参加继续教育。服务人员应使用礼貌用语,耐心解答问题,对老年人及来访者信息保密。务过程中应配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环境和设施设备,环境安全,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。在通信服务方面,养老机构应应配备通信设备,宜通过电话、网络等不同的通信手段,协助老年人联系相关第三方。
(来源:浙江新闻客户端)